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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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 下简称“上饶红基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项目是指符合基金会宗旨, 由捐赠/发起人与基金会协商或由基金会自行开展的,具有特定目的、特定资源、特定期限的人道公益工作。

基金会下设的项目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项目设立、项目实施、项目款物管理、项目监督、项目撤销与终止、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等。

第一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公开募集项目和定向捐赠项目两种形式:

公开募集项目是指由基金会或捐赠人(单位)或发起人(单位)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项目。

定向捐赠项目是指由捐赠人(单位)或发起人(单位)定向捐赠而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基金会发起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设立宗旨、资金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六条  捐赠人(单位)或发起人(单位)与基金会联合设立的项目,应与基金会签署协议书,明确项目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第七条  捐赠人(单位)或发起人(单位)经与基金会协商可享有项目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且尊重公序良俗。

第八条  项目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项目都不能用于销售或商业目的使用。

第九条  重大复杂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子项目的设立须符合母项目的宗旨与目的,为实施母项目所必需,并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项目立项进行评估,项目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执行机构信息;

3)项目具体实施计划;

4)项目预算;

5)其他立项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通过上述评估的项目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二章 合作方(执行方)选择

第十二条 根据单位性质不同,项目合作方(执行方)分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类(有/无主管单位):拥有政府部门类的单位可直接合作;如:政府部门、群团单位、事业单位等。

有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或上级单位为红十字会的组织可直接合作;如: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等。

无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 3A 级以上可直接合作,未参评社会组织评估的提交近两年审计报告和年检通过证明后合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执行、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市本级对接项目和项目结项等工作;各县区红十字会、合作的社会组织、政府单位等负责具体项目实施、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做好与捐赠人联络与沟通,积极邀请捐赠方参与项目执行并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同项目发起单位(合作单位)、有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做好项目受益对象的回访工作,确保捐赠款物及时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合作/执行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合作关系或终止项目执行:

(一)未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且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

(二)未按期完成,或未征得基金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提供虚假项目报告、财务报告或原始单据的;

(四)拒绝配合财务审计、合规审计或第三方评估的;

(五)存在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

第四章 项目款物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项目收入和支出应全部通过基金会指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根据捐赠协议划拨的管理费用由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款物的使用应当符合项目立项书、捐赠协议及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一条  如确需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意见。如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应在基金会官方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公示期满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采购,严格按照《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为 了让项目更好落地及实施,项目涉及差旅费用、会议费用、培训费用、师资费用等需单独拟定的,需调研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对应标准方案,经会议讨论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具体项目的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单独核算的,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纳入项目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材料整理、保存和项目必要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拨款

第二十八条  上饶红基会按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批向受资助机构拨付项目资金。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和合作机构规模,保留项目预算总额的 5%—2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结束后,由上饶红基会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拨款时间,在符合拨款条件的前提下,填写付款申请单并跟踪付款流程。

第三十条  付款流程和授权为:参考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收到完整付款审批材料后方可安排付款。完成审批后的付款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紧急救灾项目付款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 由合作机构或者上饶红基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作机构实施的项目,由合作机构和上饶红基会共同进行监测;上饶红基会本身执行的项目,由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项目监测。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包括向社会公众、捐赠方公开项目使用情况,必要时邀请捐赠方、接受捐赠方、社会公众、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经基金会认定的重大项目终结后须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果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和变更

(一)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须报上饶红基会审核批准;

(二)如项目时间发生变更,时间延长 3—6 个月, 由该项目负责人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当时间延长 6 个月以上的,由秘书长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

(三)基金会按需对项目进行监测、抽查,检查各环节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自觉接受江西省市红十字会、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防范风险发生,特别是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环节。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透明做好项目宣传,增进社会公众信任,主动联系财务、审计部门指导经费使用,把好经费收支关。

第三十九条  如上饶红基会项目负责人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方面认为有重大问题,将与合作机构协商进行调整,如效果依然不佳,上饶红基会有权改变预算资金的金额或者用途,缓拨或停拨下期的项目资助款。

第四十条  对合作机构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上饶红基会将依据协议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有资产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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