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 以下简称“上饶红基会”) 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红基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建账、核算,办公室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验收、保管。资产使用部门包括上饶红基会各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1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交通工具、机电设备、办公家具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 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 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增:各部门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及购置预算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申请部门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单位资产库存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是否可调节使用提出处理意见。如确需购买,秘书处会签意见后转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经费使用情况提出采购意见后报上饶红基会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进行采购。
第七条 上饶红基会添置的固定资产, 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供应商对资产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在实物上贴好标签,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与资产使用部门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将资产入库单、购置发票交至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专项基金接受捐赠或购置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需在办公室、财务部备案登记。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减:主要指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调拨、转让、转赠、报损、报废。
(一)对于调拨、转让的固定资产, 由申请调拨及转让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财务部及办公室会签后报上饶红基会领导逐级审批,经上饶红基会理事长批准同意后,办公室负责资产的后续调拨、转让手续的办理,并将有关批示文件及出库单、资产接收单等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于转赠的固定资产, 由相关部门或办公室根据转赠要求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上饶红基会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与接受转赠的单位办理转赠接收手续,如有必要,需印发资产转赠文件,将资产出库单及接收单交财务部;
(三)对于报损的固定资产, 由资产保管人向办公室提出报损申请,填写维修单,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如无法修复,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 四)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 由资产保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办公室会同维修单位进行查验,确属无法使用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由秘书处会签报废意见,经上饶红基会理事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后续处理费用及报废申请一并交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配置较低或其他客观原因不宜使用的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交接: 由于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资产保管人需要变更的,由原资产保管人与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实物清点,核实无误后,由办公室与新的资产保管人办理领用保管手续。
第十条 专项基金在撤销前需清查其以基金名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其设立期间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与罚则:
(一)固定资产的盘点: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建立健全资产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用途等情况。转赠资产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转赠信息;
(二)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对故意损坏、侵占资产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处分,并按资产原值的 1-5 倍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指为上饶红基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十三条 上饶红基会外购、 自创、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上饶红基会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上饶红基会。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上饶红基会按购入方式采取以下计价方法:
(一)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二) 自主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开发费用、实验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日常管理,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二)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财务人员须定期对账,确保账面、账实相符,并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报秘书处批准。
第五章 资产的清查
第十七条 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账务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办公室会同财务部、使用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上饶红基会资产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上饶红基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