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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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 以下简称“上饶红基会”)的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饶财行〔2014〕23 号)和《上饶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饶财行〔2016〕8 号)、《上饶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用有关管理规定》(饶财行〔2017〕2 号)、《上饶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饶财行〔 2019〕6 号)精神,结合上饶红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驻饶单位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区、广丰区,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万年县、余干县、鄱阳县、婺源县,德兴市。

第四条 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实行一事一报的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因公出差人员事前先填写《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出差审批单》 (详见附件 1),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或因公需往返上饶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卧列车)

轮船(不包

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不

包括出租

小汽车)

(副)秘书长及以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同期更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出差路途较远( 已跨邻省)或出差任务较急及无票等情形,需乘坐飞机或等级更高的座次、舱位的,应在《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 1)上进行乘坐特殊事项说明与提交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乘坐飞机需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部门其他人员乘坐飞机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800 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5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 100 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 120 元外,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每人每天 100 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 80 元,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60 元。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 50%交纳。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5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7 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 5 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 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 1 小时,再加发 10 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 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结算。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或会议培训通知、调研通知、检查通知、公函、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 1 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组织安排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 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报销时应填写差旅报销表。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施行,由上饶红基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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