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规章制度与公益项目的试行管理,确保新制度、新项目经充分验证后再正式推行,降低执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新制定或重大修订的规章制度;
(二)新立项的公益项目活动(含资助型与运作型);
(三)理事会或秘书处认为须经试行方可正式推行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试行管理遵循审慎验证、实效导向、渐进推进的原则。未经试行的新制度、新项目,原则上不得直接全面施行。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试行
第四条 下列制度或现有制度的新条款应当经过试行:
(一)涉及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授权体系的制度;
(二)涉及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重点领域的
制度;
(三)涉及志愿者运维、项目管理、资助审批、战略合作等核心业务流程的制度。
仅作技术性文字修订或为执行法律法规必须立即施行的,经理事会批准可免予试行。
第五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向办公室提交《制度(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为两年,不少于 12 个月,须经理事会批准后启动。
第六条 试行期间应指定专人跟踪,秘书处按需进行意见征询。试行期满前十五日,由秘书处上会研究后作出以下处理:
(一)如效果符合预期且文本完善,向主管单位提交《制度试行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函。通过后,由秘书处业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
(二)如需调整后再次试行,方向正确但需较大修改,可再次延长试行,累计试行验证期不超过 12 个月。
(三)如不具可行性、 已无必要、应立即中止的, 由秘书处业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
第三章 公益项目的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试行管理:
(一)首次开展的资助领域或新业务类型项目;
(二)年度资金预算超过上年度公益支出总额百分之二十的新项目;
(三)与无合作历史的业内新伙伴明确需试行合作的新项目;
(四)各级政府或单位有明确需求,如存在紧急性、政策充分与必要性、公益属性不够明确且需共同监管等情况,需通过试行验证的项目;
(五)项 目模式、合作模式、募资模式无成熟同类案例参考,存在政策不确定性、执行管控难点,需通过短期试点完善流程、压降风险的项目;
(六)与本基金会章程载明的公益宗旨、业务范围、活动领域契合度模糊、边界不清晰,暂无法直接判定是否属于主营业务范畴,具备拓展人道公益服务、延伸救助服务场景的创新属性,需通过试行验证的项目;
(七)所属行业、服务领域监管政策持续收紧,或民政、红十字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专项提示廉政、资金、舆情、合规等高风险易发,且具备公益性、需验证流程的项目;
(八)响应国家、 当地政策或指导文件,具备公平普惠性、明确对象,需通过试行验证的项目;
(九)理事会或秘书处认为需要试行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试行项目立项时须提交《项目试行方案》,含试行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关键时间节点、预算、监测评估指标及风险评估预案。如涉及财务审批权限,应参考本基金会有关
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试行的公益项目活动对外披露时,应在公开渠道、宣传场景应明确标注“试行”及试行期限。试行项目实行“ 中期检查论证+结项成效评估”两阶段管理:
(一)试行期过半或产生成效、有新需求时,业务部门应编制《中期报告》,经秘书处自查评审,并向指导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汇报、论证后,再决定继续、调整或提前终止;
(二) 试行期满前一个月,提交结项评估报告(含目标达成、受益效果、财务执行、合作方评价及续期建议)。
第十条 试行期满后作出以下决策:
(一) 评估达标的,转为常规项目;
(二) 方向正确但需优化的,调整方案后转为常规项目;
(三) 需进一步验证的,延长试行期(不超过六个月);
(四) 评估不达标或外部条件重大变化的,终止项目并妥善善后。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退出
第十一条 试行事项实行风险管控,按照秘书处或理事会审批的项目方案中有关风险防控的措施确定。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报告:
(一) 制度试行出现严重抵触或执行瘫痪;
(二) 项目实际受益人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
(三) 资金使用重大偏离预算或出现违规迹象;
(四) 合作方违约、失信或有损基金会声誉;
(五) 发生安全事件或舆情危机;
(六) 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试行事项不再合规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试行期间,可按实际情况动态做出调整:
(一)试行方案中的范围、期限、预算等要素确需调整的,由执行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调整方案,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调整后的试行方案视为原方案的延续,不重新计算试行期,但重大调整经秘书处或理事会认定可适当延长的除外;
(三)调整事项应在中期报告或结项报告中专项说明,记录调整原因及效果。
(四)未经理事会研究的项目活动,秘书处研判后,可随时暂停试行,做好停止拨款、通知合作方、受益人的工作,做好善后及档案归档工作。
(五)如经过理事会研究的试行项目活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报告,确认存在第十二条情形之一且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或丧失合法性基础的,应立即终止试行,理事会与秘书处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如需正面回应,应进行公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每项试行事项须建立独立档案(含方案、审批、
监测、评估、决策文件),保存至试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时已在试行中的事项,按本办法补充完善; 已完成的阶段不再重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自一届三次理事会第2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公开,同步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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