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规范有效使用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2.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3.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人道救助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实行一次性救助(定向捐助、因病再致困的除外),一般不重复进行救助。
第四条 指定捐赠给个人的定向人道救助,经过信息核实,实际调研,在无关联交易、无捐赠目的及利害关系等情形下,其管理使用按照捐赠者意愿办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大部分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的在赣、旅居、就业等人员,符合条件及自愿参与响
应国家政策号召、公平普惠性的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等受益群体,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突发事件、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
2.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个人和家庭;
3.红十字会及行政单位等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4.其他面对人道危机的急、难、盼、愁的临时性救助的;
5.明确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政策的援助对象、受益人群。
第六条 对于外地户籍无本省居住证且符合条件的,能帮尽帮,需公示无异议再拨付资助;如有必要可报备户籍地民政局或通过当地慈善组织联合开展救助。如申请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公平普惠性等项目救助,不受户籍等地域限制。
第七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模范人物、志愿者困难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救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因罹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时,对于非定向主动申请救助的,如有关项目资金不足时,必要的人道救助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个人承担费用 1 万—2 万元(含 2 万元),救助资金
不超过自付部分 10%,救助资金 1000—2000 元。
(二)个人承担费用 2 万—5 万元(含 5 万元),救助资金不超过自付部分 15%,救助资金 3000-7500 元。
(三)个人承担费用 5 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参考标准为 500—5000 元。
第十条 特殊困难的家庭,在政府临时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00 元。
第十一条 受捐赠人委托、企业定向和各类专项基金中开展类似一对一的人道救助时,在明确与受益人之间无关联交易、无捐赠目的、无利害关系等情形下,其救助标准和方式方法按照捐赠人意愿、捐赠协议或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救助,不受第八条至第十条救助标准上限的限制。
对因无法核实受益人是否已通过其他渠道接受同类救助而导致救助金额可能超出实际需要的,基金会应在签订协议前向捐赠人充分提示该风险,由捐赠人自行决定,可在协议或意愿中明确风险,提示记录应存档备查。
对上述三个“无”情形,秘书处应当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要求捐赠人出具书面声明或在协议、意愿中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如通过网络捐赠后明确意愿、线上紧急援助等人
道救助项目筹款,根据捐赠发起意愿、协议或按项目预算、可执行筹款资助,不受第八条至第十条救助标准上限的限制。
第四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可参考如下:
(一) 申请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或监护人,提供委托、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申请助医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及医疗费用支付票据复印件。
(三) 申请属于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公平普惠性等项目及有明确方案的各类可支出人道救助善款的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方案、 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与执行。
( 四) 因 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非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如有低保证、残疾证、经济情况证明或相关的媒体报道可提供复印件。
(六) 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的实名账户信息。
(七)非项目支出的人道救助类帮扶, 申请人需填写《人道救助申请表》。
第十四条 救助审核审批。须经信息初审,调查审批, 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救助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救助款可通过银行转账、移动端或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至救助对象个人
(或委托人、监护人),并适时进行电话回访。
第十六条 人道救助、援助病患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出,须转入受助人(或委托人、监护人)、委托执行方的账户;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临时性救助,在 1000 元以内的,可由受助人填写签领表,工作人员垫付后,据实按财务流程报销;如捐方有现金发放意愿的,须按照基金会财务流程执行,签领办理。
第十七条 人道救助的款项拨付都须遵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专项基金按照其管理办法执行,援助病患项目由执行单位垫付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如参与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与被救助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时,应当主动书面申报并回避,由基金会指定其他人员接替审核审批工作。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公开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人道救助、援助病患、公平普惠性的实施情况应当定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信息公开涉及定向捐赠方、受益人个人信息时,应当事先取得捐赠方、受益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并对照片、姓名(可使用化名)、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代替部分字符)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适当处理,确保不因信息公开对受益人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和尊重捐赠方隐私。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
第二十条 人道救助工作接受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审计。人道救助款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立即处理并整改。因严重违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损失、引发不良影响、信息虚假的,除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外,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届三次理事会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上饶红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