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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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 《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 以下简称“上饶红基会”)会议制度。上饶红基会会议由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监事会组成,本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和规范决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理事会议事制度

理事会是上饶红基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全体理事、监事及秘书处列席参会。下列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1/2 通过方为有效:

(一)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三)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五)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


负责人的聘任;

(六)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七)其他应当由理事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下列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审定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详见“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当无法召集理事会线下会议时,可通过邮寄、 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将议题的书面材料发给理事会理事研究决策,待各理事签字回复后,形成会议纪要。理事签字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保存,以备查核。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制度

监事会是上饶红基会的监察机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由监事长(或委托监事、秘书长)主持,监事、秘书处列席参会。

决策议事的范围:


(一)检查基金会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及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合规性;

(二)监督理事会决策程序、理事及高管履职行为,防范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会利益;

(三)对重大投资、捐赠、项目实施等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在 7 个工作日 内召开监事会议或临时会议:

(一)重大财务异常或资产损失;

(二)理事、秘书处涉嫌违法履职;

(三) 1/3  以上监事提议;

(四)监管部门要求专项监督。

第三章 秘书长办公会议事制度

秘书长办公会是上饶红基会的执行机构,办公会是受理事会委托开展日常工作管理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或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全体秘书处人员参加。

决策议事的范围:

(一)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研究决定机构建


设与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任务和重要活动;

(二)讨论决定向理事会报告、请示、汇报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的草拟等有关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上饶红基会秘书处人员的聘任、聘用人员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选拔、奖惩、培训、福利、评优、绩效考核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上饶红基会实习人员接收、补贴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机构项目的实施管理、物资定价、分配方案和审定上报;

(六)研究上饶红基会资产、物资管理、财务管理、举措实施等有关事宜;

(七)讨论决定捐赠仪式、节庆活动、 网络筹资、线下活动、志愿服务等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

(八)大额度的资金使用(详见“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九)其他需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党支部议事制度

党支部会议是坚持党的领导 ,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注重加强对基金会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积极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确保基金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决策议事的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


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讨论党支部年度工作安排;

(三)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四)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五)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

(六)研究决定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党支部重要人事的任免,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本基金会党组织书记由基金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制度

 三重一大 事项经会议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明确一名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秘书处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策,确需变更的,应按会议程序,重新开会研究讨论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基金会监事会报告;对应由理事会决策的 三重一大 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或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一、监督检查

(一)上饶红基会各部门要及时向理事长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秘书处沟通。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 由上饶红基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催办和监督检查,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 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违背会议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违反会议决策程序,擅自决定 三重一大 事项的;

(二) 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会议决策,或虽经会议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 三重一大 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


重大出入或错误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会议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会议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在保密期间泄露会议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九)其他违反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本制度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施行, 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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