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 以下简称上饶红基会)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上饶红基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形式的各类资产。
法律服务、公益广告等非货币化捐赠管理作为本办法附则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条 上饶红基会在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捐赠财产的接受
第四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饶红基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第五条 捐赠方向上饶红基会表明捐赠意向后,上饶红基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审查捐赠意向是否符合上饶红基会工作宗旨。
第六条 捐赠方进行捐赠时,应向上饶红基会出具捐赠意向函。对于捐赠方无任何捐赠意向的捐赠、无法联系、匿名以及不出具捐赠意向书的,由上饶红基会接收、公示后列入红十字事业发展、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事业发展等定向捐赠且无使用方向的非限定科目,统筹提出使用意向。对于上饶红基会已有项目和基金的捐赠,由上饶红基会接收后按照项目和基金管理办法接收和使用捐赠资金,必要时,签署捐赠协议。对于普通捐赠,由上饶红基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对于物资捐赠, 由上饶红基会确认需求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协议需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质量、规定使用期限以及运费承担方式、所有权转移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应的生产许可、经销许可证明,此外,捐赠物资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使用的合理期限之内,原则上距失效日期 6 个月以上。捐赠方捐赠的进口商品,应符合国家海关或商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批文证明。
第七条 上饶红基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上饶红基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八条 上饶红基会接受捐赠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
(一)现场接受货币捐赠时,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募捐箱接受的捐款,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根据款项,可开具一张捐赠票据,也可逐张开具捐赠票据;
(二)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接受捐赠,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进账单、汇款单金额逐笔开具捐赠票据。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外币账户的币种和外币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三)委托他人或机构捐赠的,应当开具捐赠票据。多笔个人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的,可开具一张捐赠票据,也可逐张开具捐赠票据;
(四)接受捐赠物资时,上饶红基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有关计价凭据应由捐赠方提供包括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 购买的商品 以交易价为依据;企业自产物资以成本价格为依据;旧物资和不能提供成本价相关材料,按照公允价值为依据,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二是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例如, 网络平台平均售价等,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
接受字画、古董、工艺品等特殊物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酒类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捐赠物资时,一般应与捐赠方签署物资变卖或转赠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协议还需明确变卖后的资金使用意愿,同时向捐赠方提供接受证明。在拍卖确定价值后,以拍卖成交价为依据接个向买受人开具捐赠票据。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报告中需明确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参数依据。
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应当向捐赠方提供接受证明,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上饶红基会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根据捐赠意向函或者捐赠协议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事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上饶红基会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养老服务及受益群体较多的单位等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上饶红基会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援建项目和购买服务等行为,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意向书或者捐赠协议,上饶红基会使用捐赠资产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凡定向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或向社会公示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由上饶红基会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上饶红基会接受的定向捐赠给上饶红基会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低价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十四条 上饶红基会接受捐赠物资的使用,在签署物资捐赠协议后,要做好物资接收手续(查阅证照资质、合格材料等),办理捐赠物资入库,如现场捐赠的,及时办理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如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上饶红基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要求捐赠方直接发送至地方红会或其他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财务部根据接收证明记账。医疗器械 、药品等物资须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受赠医疗机构,由受赠方负责验收并向上饶红基会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五条 上饶红基会接受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接受物资捐赠的地方红会或其他受赠方协助上饶红基会办理物资接受手续,接受方为地方红会、慈善机构组织、基层减负实施单位的至少提供物资收据,其他接受方还应提供的物资签领表上签字或留存手印,并将物资收据、受赠人签领表, 以及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及时反馈上饶红基会。
第十六条 上饶红基会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上饶红基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上饶红基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应邀请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如捐赠人有约定,可以就其捐赠项目情况单独由捐赠人指定审计机构审计。
年度审计结果应向理事会报告,并向捐赠方反馈和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上饶红基会对捐赠财产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和监督捐赠款物的接收 、分配、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上饶红基会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上饶红基会组织社会监督巡察员不定期对捐赠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回访。根据需要可以形成社会监督简报,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款物交付上饶红基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上饶红基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上饶红基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如捐赠方违约,上饶红基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上饶红基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款物造成损失的,上饶红基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要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 上饶红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款物,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关于接受服务捐赠
上饶红基会接受法律、战略、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顾问服务捐赠,以及其他人道服务捐赠时,对捐赠方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方和捐赠服务的公允价值,并报相关会议研究审核。
针对此类捐赠,如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上饶红基会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关于接受广告捐赠
上饶红基会接受广告捐赠时,对捐赠方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可以捐赠方的公开广告刊例价格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方和捐赠广告的公允价值,并报相关会议研究审核。
针对此类捐赠,如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上饶红基会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上饶红基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