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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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 下简称“上饶红基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上饶红基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法律服务、公益广告等非货币化捐赠管理作为本办法附则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条  上饶红基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四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饶红基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  捐赠方向上饶红基会表明捐赠意向后,上饶红基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物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捐赠方进行物资捐赠时,应向上饶红基会出具捐赠意向函。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上饶红基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物资,可由上饶红基会联系目标医疗机构和所在地红十字会确认后,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质量、规定使用期限等内容。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七条  上饶红基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有关协议等)。上饶红基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本项所指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在接受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酒类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署物资变卖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以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上饶红基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上饶红基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条  捐赠意向和价值认定后,项目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办公室应依次进行价值、资质、检测材料审核,并报会领导批准后,向受赠方发函确认物资接收、发放和监管等事项。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在上饶红基会现场捐赠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

(二)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上饶红基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要求捐赠方直接发送至地方红会或其他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实际接收并出具盖章签收的物资收据为依据,财务部根据物资收据记账。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时需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接受物资捐赠的地方红会或其他受赠方协助上饶红基会办理物资接收手续,并组织和监督物资发放。接受方为地方红会、慈善机构组织、行政单位、基层减负实施单位的至少提供物资收据,其他接受方还应提供物资签领表,并将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新闻稿等形式之一,反馈上饶红基会存档。发放捐赠物资时,应当坚持实际需求、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三)医疗器械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专业设备等物资须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受赠医疗机构,由受赠方负责验收并向上饶红基会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  上饶红基会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上饶红基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上饶红基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上饶红基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六条  如捐赠方违约,上饶红基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七条  上饶红基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上饶红基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上饶红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由上饶红基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捐赠方有权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上饶红基会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条  在完成捐赠物资发放后,上饶红基会应及时向捐赠方提交结案报告,办结物资捐赠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饶红基会可根据需要可以形成社会监督简报,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关于接受服务捐赠上饶红基会接受法律、战略、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顾问服务捐赠,以及其他人道服务捐赠时,对捐赠方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方和捐赠服务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三条  关于接受广告捐赠 上饶红基会接受广告捐赠时,对捐赠方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可以捐赠方的公开广告刊例价格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方和捐赠广告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上饶红基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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