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 以下简称“上饶红基会”)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包括专职人员、顾问成员、非全日制用工等。
第三条 上饶红基会从业人员的薪酬由基础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绩效奖金等组成。
(一)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本基金会的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薪级工资:按照学历及工龄核定,工龄以到市红基会时间为准,晋升一次薪级工资,具体标准参考我市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
(三)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津贴和补贴是上饶红基会为了补偿从业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四)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上饶红基会为解决员工在住宿方面存在的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
(五)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个人业绩挂钩,与当年完成收入挂钩,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六)试用期工资标准:为该岗位正式录用工资的 80%,试用期为两个月,如与聘用合同有出入,以聘用合同为准。
(七)如用工合同有另行规定的及特殊情形,按照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上饶红基会在其薪酬待遇中按照相关政策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基本医疗保险金;
(五)大额医疗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
(七)工伤保险金;
(八)生育保险金;
(九)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
(一)基础工资及部分津补贴于每月 15 日前发放;
(二)绩效奖金发放根据考核评定结果于次年进行发放。
第六条 上饶红基会根据发展实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当地工资增长水平,可对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各项薪酬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基础工资:秘书长参考事业单位 6 级岗的岗位工资,副秘书长参考 7 级岗,部长参考 8 级岗,副部长参考 9 级岗,工作人员参考 10 级岗。
第八条 薪级工资:按照学历及工龄核定,工龄以到市红基会时间为准,晋升一次薪级工资。
第九条 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标准发放。
第十条 住房补贴:参考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 以当年度绩效考核方案为准,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从业人员和上饶红基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饶红基会为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统筹创造条件(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由上饶红基会与从业人员本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共同出资,缴纳至国家财政专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项待遇规定
第十四条 上饶红基会从业人员的各类待遇,如节日福利、高温补贴、慰问补贴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执行。
第十五条 上饶红基会的兼职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施行,由上饶红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