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江西省上饶市红十字基金会( 以下简称“上饶红基会”)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结合上饶红基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饶红基会所有全职工作人员。办公室是上饶红基会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主管上饶红基会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假期类别
第三条 假期类别和期限
(一)法定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2.部分公民放假:妇女节半天。
(二)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时间天数:上饶红基会工作人员年限满 1 年、满 10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相应享受 5 天、10 天、15 天的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一般一次性休完,如遇工作等特殊原因可作二次休。
(三)婚假
符合我国《婚姻法》各项规定结婚而申请的假期为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享受婚假 3 天( 自然日)。按国家规定达到晚婚年龄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初婚者),增加晚婚假 15 天( 自然日),合计 18 天。婚假均含节假日。婚假为带薪假期,员工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未休完者不再补休。若因工作需要不能连续休婚假的,在规定婚假期限内最多可分 2 次休完;员工申请婚假时,需提前一周申请,同时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入职前结婚登记的不享受基金会婚假规定。
(四)产假
凡已婚女职工合法生育可享有产假,具体标准如下表:分娩情况产假
顺产 90 天(含产前假 15 天)
难产 105 天(含产前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规定,晚育女职工(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另增加 98 天产假,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如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二胎),不享受产假,按事假处理,此期间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生育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正常支付工资。产前检查按照医院要求进行,但每次检查前必须向主管上级及考勤管理者出示医院的病历证明及预约证明,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女员工休产假需提前 2 个月申请,并出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产假开始时间为预产期的前 15 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示医院证明,并按基金会规定进行请假审批后,可按病假处理。连续病假 10 天以上,进入医疗期,按国家医疗期规定执行。男员工休护理假需提前一周书面申请,并出示结婚证及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按天扣除标准绩效工资。参加当地生育保险的员工,由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如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基金会规定的产假工资标准,由基金会补足差额;如生育津贴高于基金会规定的产假工资标准,按生育津贴发放;
(五)护理假
对于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该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六)产检假
怀孕第 1—6 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 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 6 和第 7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怀孕第 8 个月,可享受 2 天假期。怀孕 9 个月以上,可享受 4 天假期,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七)哺乳假
女员工自生育后哺育不满 1 周岁婴儿的期间,基金会每天给予其哺乳假 1 小时;多胞胎者,每多一个婴儿另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为带薪假。哺乳假因个人原因未休不补,亦不可累计;超过的时间应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八)计划生育(流产)假
按国家有关政策, 已婚女职工享有计划生育假,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流产情况假期
妊娠不满 12 周(含) 25 天
妊娠 12 周以上 16 周 42 天
妊娠 16 周以上 28 周 98 天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在计划生育假期间按产假标准发放工资。
对于符合要求,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员工,如计划生育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基金会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标准,由基金会补足差额;如生育津贴高于基金会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标准,按生育津贴发放。
(九)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
可休丧假;丧假为 3 个工作日,奔丧地为非工作地的,另增加 2个工作日。丧假为带薪假,应一次休完,未休作废。员工申请丧假,需出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直系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
(十)育儿假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2021年 5月 31 日之后生育第三个子女及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 0~1 周岁、1~2 周岁、2~3 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 10 天育儿假。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饶红基会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脱岗。
第五条 上班时间为 08:30,下班时间为 17:30。上班晚于08:30 视为迟到,下班早于 17:30 视为早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需中途外出的,必须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第六条 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 ,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炒股、看电影、打球、做手工活等)和无故串岗、闲谈、喧哗打闹。
第七条 建立考勤管理自查制度。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考勤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建立考勤管理检查制度。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上饶红基会上下班、在岗情况进行检查,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九条 建立考勤管理奖惩制度。将考勤管理与年终评先,个人晋级、晋职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第四章 批准权限
第十条 事假批准权限
(一)凡确属有事请假处理个人事务的,工作人员请假 3 天以内,必须持书面假条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交由办公室备案。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微信、钉钉等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事后补齐书面假条。
(二)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 3 天,必须持书面假条报批,并交由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办公室销假。未经领导批准超假或未按时销假的,一律按缺勤处理。
第十一条 因公外出批准权限
凡因公因事离饶或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 由秘书长或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须经秘书长和财务部门书面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病假批准权限
因病需请假(住院、工伤、产假除外),确属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需请假 1 天以内的,须持书面请假条,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凡病休超过 3 天(含 3天)的,应再出具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 年休假的批准权限
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核实后,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假期结束后,请休假人员须按时到办公室销假。未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超假或未按时销假的,一律按缺勤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予以施行,由上饶红基会办公室负责解释。